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总局、税务总局早在2008年就联合颁布【关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先前各省/地评选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列出了具体详细的条款要求,详细请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凡是满足申报高新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将获得税务局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请书》
(二) 企业执照副本务登书(复印件)
(三)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五)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