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365个日历天数,不是一个会计年度。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并且在有效保护期内;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
Ⅰ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I类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注意每年续费维持专利权有效性)
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 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科技人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持续满183天)
五、研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研发费八大项”进行,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意: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合法经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创新能力评价(四大模块评分制):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一、知识产权(3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四、企业成长性(20分)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