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工作指引,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文重点讲解申请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
有关企业在申报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知识产权的要求,具体为一下几点: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5、有效性要求(1)专利有效性证明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