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在版权登记方面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产生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些麻烦事儿。
近年来,社会上对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一直认识不清,总认为版权登记不是必须的法定程序,不值得重视。实际上,由于目前现在很多作品都是用电脑创作的,并不存在传统的“手稿”,很难证明具体哪一个作品产生哪一个电脑,创作者是谁,一旦侵权纠纷发生,鉴定起来非常困难。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作品如果要进行商业化运作,做好版权登记或备案还是很有必要。比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
一. 作品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实际好处吗?
(1)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著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5)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6)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7)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二.作品版权登记需注意的2个事项
1. 要尽可能缩短作品完成与登记的时间差
在版权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因为一般版权登记证上会刊载三个时间。第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第二个是作品发表时间,第三个是作品登记时间。其中“作品完成时间”和“作品发表时间”都是属于作品登记时候的“自述”,对证明作品创作时间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作品登记时间才是证明创作时间的关键。
做好版权登记或者备案,关键在于登记或备案的时间。登记或备案得越早,与创作的时间越接近,越能够有效证明。因此,如果有心通过版权登记或备案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者或者相关版权所有人,应该尽快办理版权登记或备案。
2. 把作品去公证,不做版权登记可以吗?
作品公证虽然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公证审查的著作权相关信息较少,著作权关键信息记录不全,一般无法证明版权归属等问题。而且,作品公证在法律上证明效力也相对较弱,且作用范围一般限于诉讼。当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较弱,单独被采信的概率亦不高。相较之下,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则被认同为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