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品牌宣传,除了进行商标注册外,就不得不提广告语。
有些企业为了宣传一掷千金,铺天盖地砸广告,在接连不断的“魔音绕耳”之后,有一些广告语就被大家所熟知,甚至流传成为经典。
比如:
“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
“步步高点读机,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了”
“特步,非一般的感觉”
“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小米,为发烧而生”
......
这些广告语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商家通过各式各样的广告语打响了自己的品牌,因此有些商家就想把广告语注册为商标保护起来。那么,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
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广告语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依据《商标法》规定的内容,在不考虑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良影响”包括政治不良影响、宗教不良影响、道德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不过,作为广为流传的广告语,基本上可以推定为没有不良影响,这一点比较容易判断。
2、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
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荐产品或服务,因而往往会表达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从而起到宣传作用。比如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等,这类广告语直接表达了商品的特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
《商标法》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申请。这一点排除掉相当一部分广告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决定很多广告语能否成功注册的重要因素。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先天显著性,因为广告语往往是一些表达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认知。
此前,字节跳动公司就在这方面“栽过跟头”。字节跳动公司申请过一个由中文文字“头条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及图形构成的商标遭遇驳回,原因是整体上不具有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相关公众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广告用语或标语口号,但是很难将其作为商标看待。
4、是否存在混淆
广告用语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 广告用语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增加其商业机会的行为,通常被拒绝注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但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
因而,对于广告语而言,要想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等特征十分重要。普遍而言,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广告语往往具有几个特点:展现形式简短,不易被当做普通描述用语;含义抽象,越抽象往往越具有显著性;非常规表达,更具有指向性,识别度高。
总之,若企业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首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其次,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
而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好的广告语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达到保护和防御的作用。若是企业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尽可能的满足以上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商标就不会如此之难了。
当然,我们在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前,还应该做好商标近似查询,看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没有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就可以安心去申请注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