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风险导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中介机构要了解申报企业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产品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处的整个市场环境;
2、缺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归集、核算及其佐证材料:大部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在高新收入的确认上,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佐证材料,如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或者授权证书、新产品新技术证明、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销售发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研发费用的明细账、核算、凭证完整性不够:(1)未获取并查看研发费用明细账,审计前并未充分调研并获得审计证据,无法确认研发费用科目设置情况及研发费用核算情况;(2)未获取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是否合理的相关资料;(3)研发人员的确认:未取得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社保证明、工资分配标准等;未取得科技人员汇总表,研发职能模糊;(4)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的确认。(5)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确认未取得原材料明细账,如购入、入库、领料单、结存、研发项目分配等证据,无法确认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6)研发费用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未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研发设备明细等证据,无法确认是否用于研发;未取得研发设备计提折旧测算表,无法确认研发设备折旧计提的正确性;(7)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的确认:未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相关分配依据、费用发票等证据;未关注其他费用金额是否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
4、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相悖:部分事务所未获取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底稿编制混乱,专审报告数据、纳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数据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并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