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环节,随着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驳回率也在有所增长。根据经验总结,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三种:
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即《商标法》第10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善良风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
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也叫缺乏显著性条款,即《商标法》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类商品名称、用途、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识别不同的提供者,同时也会造成其它经营主体无法使用该标志;
三、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来年因为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概率越来越高,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之一。
前面两点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可以在咨询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有效规避,但是第3点的风险是无法避开的,只能尽可能的降低。
主要原因在商标注册的前期查询存在一定的“盲查期”,商标局无法当天就将所有商标信息都录入系统,这样查询到的数据就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经验多么丰富的商标注册人,都无法保证是否有近似商标的存在。
对于申请人而言,最好的选择就是做好商标查询工作,然后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