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未来举措
1、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对22条3款(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审查。
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
细则44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更便于驳回低质量拼凑专利;保留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快,授权相对容易的特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上线新系统,打击低质量申请
形式缺陷智能审查,相似专利机检推送,国内外专利附图检索功能。附图相似的专利重点关注。
3、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
同日申请数量太多,客观上增加了专利申请数量;一种方案,审查两次,消耗了审查资源。
同日申请新型授权后,发明4年后再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实用新型授权后增加一段时间犹豫期,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类型为发明。
4、审查措施
审查指导意见、典型指导案例、内部质检通报
实用新型专利优势:授权快,侵权判定相对容易,更容易维权,创造性要求低,便于提高稳定性,适应当下国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保留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