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mei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但被法院驳回。
其实,早在 2017 年 5 月 9 日,美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meitu”的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meitu”与珠海的魅族手机公司的“MEIZU”无论是从字母组成,还是发音上,都太相近了,容易被大众混淆,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山寨厂商。
美图公司认为,诉争商标meitu与引证商标MEIZU在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诉争商标meitu与引证商标MEIZU在其他多类别商品上,有众多含有“meitu”和“MEIZU”的相关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两商标均能共存于市场中,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应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此外,美图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meitu”经过美图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大影响力,消费者已能够将原告与诉争商标一一对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对此,美图不服,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上述判决是该案一审决定。
被驳回的“meitu”商标是作为拼音商标单独申请,这才导致“meitu”和“MEIZU”二者近似。事实上,当拼音商标单独申请时,审查近似的标准和英文商标相同。那么这类的商标如何判断近似呢?
两个无含义的英文商标,首字母不同,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1.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
三个不同字母组成的英文商标,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20%-30%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与“SMO”。
如果是四个字母,判定为近似的几率会有所上升,大约有4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I”与“SOIM”。
五个以上字母,这种类型的差别,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2.变换一个字形相近的字母
字形相近的字母有:C与G、O与Q、I与L等。
三个字母的英文,只有一个字母不同,且字形相近,若发生在首字母,80%的审查员判定为不近似。若发生在后两位字母,则视表现形式的近似度,有可能判定为近似商标。如:“CTI”与“GTI”一般会判定为不近似,“CTI”与“CTL”前者第三字母为大写,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由此可见,商标的表现形式,对商标审查结论的影响至关重要。
3.增加一个字母
三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若增加一个不同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不近似。若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SOM”与“SOMS”一般判定为不近似,而“SOM”与“SOOM”一般判定为近似。
四个及四个以上字母组成的无含义英文,若在末尾增加一个“S” 或者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
英文字母越多,近似商标所容纳的不同字母越多,具体情况审查员会依据英文的整体差别,在标准范围内做出主观判断。举例说明:“CAROLFLEX”与“CARPOFLEX”这个例子中,两个商标第四位、第五位字母都不相同,但因为字母较多,所以整体看上去无太大差别,所以这两件商标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