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就我省201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6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随时申报、分批受理、集中报备的方式。第二批网络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5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30日。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市(地)通知为准。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办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再提出认定申请。企业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同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培训、申报组织、审查把关等工作,注重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二)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提供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签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社会诚信管理。
(三)企业应合理安排填报时间,错峰申报,防止因网络拥堵影响申报进度或造成数据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