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同时还需满足:
一、企业申请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满365天);
二、拥有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要包含Ⅰ类知识产权1项,Ⅱ类知识产权6项以上。
三、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超过7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企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分为: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
每年3月份或7月份,企业自行登录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注册申请,同时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纸质版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每年5月份,登录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状况等发展情况报表。连续两年不填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