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注意:
(1)自通过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当年起,企业就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可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会被取消资格。
(3)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4)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地认定机构出具证明。
(5)加强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取消资格。
【提示】 已经通过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